《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解读
日期:2013-12-10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全面加强主城区尘污染防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5年制定的《办法》(市政府令第188号)已公布施行近8年,在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在原《办法》基础上,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强化尘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城乡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还存在差距,需要增添新手段和强化新措施,以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主城区从2013年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该新标准对主要污染物考核指标有所增加,指标限值更加严格,给大气污染防治带来新的挑战,需要增添新手段、强化新措施,以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二是国家和我市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我市也在近年工作中探索创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确立,以适应新形势下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对尘污染防治的目标、措施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我市在实施清洁能源工程、“五管齐下”净空工程、“蓝天行动”等系列创新举措和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探索创新的部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也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立,以更好地适应尘污染防治的需要。

  三是需要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衔接和协调。2007年我市制定了综合性环保地方法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其对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管理体制、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对包括尘污染在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系列措施。2010年制定的《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出了新的专门规定。原《办法》需要通过修改,使其与新出台的上位法、同位法规定相协调,确保法制统一。

  四是人民群众对持续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有着新的强烈期待和要求,需要通过采取更加有效的尘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改善人居环境。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加强尘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着新的热切期待和愿景,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二、《办法》出台的过程

  一是市环保局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二是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对《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会同起草单位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以召开论证会的形式重点与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以及主城各区人民政府等进行了研究;专门听取了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和市民的意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评审委员进行了论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

  三是《办法(修订草案)》经2013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此次修订,主要立足于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办法》中的部分防治措施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的主要规定

  一是增加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规定。明确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第六条);

  二是增加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的控尘管理规定。明确“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第九条第八项);

  三是增加房屋建设工程密目式安全网设置规定。明确“房屋建设工程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第十条第一款);

  四是增加市政建设及维护工程的分片、分段开挖及废料弃土及时处理规定。明确“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废料和弃土应当于当日清运;当日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进行覆盖”(第十一条);

  五是增加对未开工、停工的裸露场地的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规定。明确“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三条);

  六是增加运输易扬散物质尘应当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及其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洒漏扬散物质,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的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洒漏扬散物质车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七是增加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立及作业要求规定。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规划设立,并遵守如下规定:与城区道路、居民社区相连接部分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按控尘规范要求进行洒水或者冲洗;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对非作业区进行绿化或者铺设防尘网”(第二十条);

  八是增加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处置制度。明确“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中纳入尘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内容,并根据大气环境污染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八条);

  九是增加将尘污染违法行为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的规定。明确“企业因尘污染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第二十九条)。

  十是对特定行为增加代履行制度规定。明确“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负有绿化或者硬化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二)修改的主要规定

  一是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办法》所称主城区为“本市城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域范围”(第三条),同时明确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的镇、街道可以参照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二是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主城区域内市政府设立的具有尘污染防治职能的新区、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的尘污染防治职责,明确行政监察、环境保护、政务督查等部门(机构)对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四条);细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三是关于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异味项目的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第二十二条)。

  四是关于对现有水泥生产线的处理。规定“现有的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等水泥生产线应当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予以淘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五是关于高污染燃料使用及无煤区、基本无煤区建设。规定“禁止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无煤区和基本无煤区。禁止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无煤区销售、使用燃煤。禁止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无煤区新建、扩建产生烟(粉)尘的燃煤设施;现有的,应当限期转产或搬迁”(第二十四条)。

  (三)与相关规定的衔接

  一是关于工业生产的粉尘、烟尘污染防治。鉴于工业生产的粉尘、烟尘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工业生产排放的粉尘、烟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控制”;

  二是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不再进行重复规定。《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以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三是《办法》删除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适用《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专门规定。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环保局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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