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府办发〔2013〕59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在碚各市属部门:
《北碚区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1日
北碚区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大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管,巩固我区饮用水源保护成果,确保辖区饮用水源地的环境安全,按照国家和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我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北碚区饮用水源保护分级、定期巡查、通报机制,执法检查、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饮用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监测与事故预警机制,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明确职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职责
区政府成立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郑学伦副区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指定专人具体抓”的工作模式,把饮用水源的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万无一失。
(一)区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抓好工业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定期检查通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定期组织对全区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演练,督促水厂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技术、队伍及装备保障,开展水厂应急演练。
(二)区发改委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项目及资金的申报和争取。
(三)区经信委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范围内工业企业的产业定位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区市政局牵头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垃圾的综合整治及漂浮物的清理工作,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市政排污口。配合做好饮用水源地船舶污染防治。
(五)区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船舶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取缔经营性船舶和规范码头,确保船舶排放的废水、废渣不污染水体。实施船舶码头的优化调整工作。
(六)区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采沙及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区农委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内的种植业、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工作。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
(八)区卫生局负责对各级各类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及时有效开展因水源污染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九)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经费投入,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十)各相关镇街为各饮用水源保护地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整治和日常监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种植、采砂、泊船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十一)区公安分局负责打击各类投毒、投药、炸鱼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物资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配合做好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十二)区规划分局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作为规划控制的红线,相关部门不得审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与供水和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三)区工商分局负责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经营行为。
(十四)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督查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分级、定期巡查、通报机制
水源地水厂每天开展现场巡查,并做好现场巡查记录,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责任单位实施整改。
各相关镇街每半月开展一次现场巡查。主要巡查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扩建、改建各类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是否存在漂浮物;是否存在非法设置游船、货物码头、趸船等现象;是否存在非法挖沙取土、设置油库、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现象;是否存在违法堆放、贮存、运输、焚烧垃圾粪便、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及危险化学品,或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容器等现象;是否存在非法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和农作物种植现象;是否存在度假、野餐、垂钓、游泳等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了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每月15号、30号前,向区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北碚区饮用水源地镇街定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
各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现场巡查,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区环保局牵头开展辖区饮用水源环境监察,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季度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并做好现场监察和巡查书面记录,同时抽查,汇总各镇街、水厂巡查情况,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巡查中发现的水污染事件及时上报,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质量。
(二)建立执法检查、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
每季度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农委、交通、市政、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到位。监察中发现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事件,如情况紧急,要立即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每季度组织召开巡查工作对接(会商)工作会,不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每月通报饮用水源的水质和污染整治进展情况,各有关单位每月末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展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区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编发信息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建立饮用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区环保局制订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督促水厂落实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技术、队伍及装备保障,每年开展1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演练。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物资进入水源保护区,提高水源地风险防范能力。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镇街和部门相互配合,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采取切断污染源头和拦截、吸附、消解污染物等多种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水体的污染,并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监测与事故预警机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区环保局定期开展嘉陵江北温泉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其中,嘉陵江北温泉断面每月监测1次,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的项目分析,每年开展1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全分析;每半年开展一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的项目。监测数据应定期抄报饮用水取水单位。监测数据出现超标的,要加密监测,分析查找超标原因;发生情况异常时,要及时向区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各镇街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各镇街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是水环境突发事故预警信息的首要接收中心,负责开展发生在辖区内和辖区外存在的有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收集工作,值班人员在接到环境突发事故报告后,经甄别与确认后及时上报区环保局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各镇街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保持通讯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应急需要能随时联系。
当饮用水源监测机构发现保护区内水质有一定变化,应启动预警机制,在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的同时,立即向水源所在镇街进行通报,由镇街组织调查,并派专人做好水质恢复工作。
(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宣传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群众宣传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营造一个饮用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
(六)建立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
对企业违法排污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或整治效果不明显,以及污染防控不力的典型问题,移交区监察局,对经查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启动行政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被国家、市级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对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违反法定审批程序或违法审批项目的,对玩忽职守或挪用挤占、截留克扣、贪污私分整治专项资金的,区监察局予以坚决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将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予以严格考核。
附件1:北碚区饮用水源地镇街定期巡查记录表
2:北碚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划定范围
附件1:
北碚区饮用水源地镇街定期巡查记录表
镇街(盖章): 巡查时间:
巡查内容 |
是/否 |
问题所在保护区域位置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所涉 单位或个人 |
备注 |
(一)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扩建、改建各类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
(二)是否存在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水体是否存在漂浮物; |
||||||
(三)是否存在非法设置游船、货物码头、趸船等现象; |
||||||
(四)是否存在非法挖沙取土、设置油库、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现象; |
||||||
(五)是否存在违法堆放、贮存、运输、焚烧垃圾粪便、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及危险化学品,或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容器等现象; |
||||||
(六)是否存在非法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和农作物种植现象; |
||||||
(七)是否存在度假、野餐、垂钓、游泳等旅游活动的以及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
||||||
(八)是否存在影响水质的其它现象; |
审核人签字: 巡查人员签名字: 联系电话(办公、手机号码):
附件2:
北碚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划定范围(摘录自《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办〔2011〕92号))
区名称 |
水源 级别 |
序 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 类型 |
水源所在镇 (街道) |
保护区划分范围 |
使用 状态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北碚 |
城市 |
1 |
重庆市自来水区公司北碚水厂(红工、文星湾水厂) |
嘉陵江 |
大型河流 |
北温泉街道 |
红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文星湾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红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文星湾水厂取水口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江水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镇级 |
1 |
北碚区水土自来水厂 |
嘉陵江 |
大型河流 |
水土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2 |
北碚区江东水厂 |
工农水库 |
小型水库 |
柳荫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
/ |
/ |
现用 | ||
3 |
北碚区澄江水厂 |
嘉陵江 |
大型河流 |
澄江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4 |
重庆市北碚区嘉禾水务有限公司 |
嘉陵江 |
大型河流 |
东阳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5 |
北碚区金刀峡水厂 |
胜天湖水库 |
中型水库 |
金刀峡镇 |
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的水域。 |
取水口侧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对应,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水域。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到大坝高程以上3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 |
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