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2〕123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在碚市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北碚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预案总则
北碚区在2019年已经完成北碚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经过3年的发展,北碚区域产业布局及经济已发生较大变化,区域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已发生调整,通过调整预案的组织架构,对标现行部门职能职责,优化预案的实施内容与步骤,保证预案的顺利执行,修订本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重庆市北碚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规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有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为规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特修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7年6月27日);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 101号);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8)《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1)《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1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7号,2018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
(1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9号,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4)《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办发〔2008〕273号,2011年4月18日起施行);
(15)《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02〕83号,2002年11月17日印发);
(16)《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22号,2016年2月5日印发);
(17)《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9号,2017年1月10日印发)。
1.2.2 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7)《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 2018年第1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北碚区饮用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北碚区境外区域发生其它事件从而影响我区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应对工作。
如有新增饮用水水源地,按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北碚区饮用水水源地综合预案,在编制、使用过程中与《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北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关内容衔接。
1.5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救人第一、环境优先;
(2)政府领导、部门联动;
(3)企业主体、专家支持;
(4)社会救援、属地为主;
(5)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6)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7)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北碚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指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源排查与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和专家技术组。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市交通执法北碚大队、北温泉街道、东阳街道、水土街道、复兴街道、歇马街道、蔡家岗街道、澄江镇、柳荫镇、金刀峡镇、天府镇、童家溪镇、两江新区蔡家智慧新城管委会等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能职责见附件7.2,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7.3)。
2.2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职责
2.2.1指挥长职责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2.2副指挥长职责
(1)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指挥长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2.3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执行市、区有关领导的指示、命令;
(2)向市政府、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3)发布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级别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
(4)指挥调度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协调相关救援队伍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和实施应急;
(6)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以及应急物资后勤保障;
(7)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做好人员安全疏散和安置工作;
(8)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3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设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在区生态环境局。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职能职责见附件7.2)。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源排查与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和专家技术组。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如下:
表2-1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名称 |
牵头单位及部门 |
成员单位及部门 |
主要职责 |
综合协调组 |
区应急局 |
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供水单位、事发地街镇、各园区管委会、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通知嘉陵江北碚区段下游或临近受影响区域加强预警;调度备用水源;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舆情应对,传达上级批示指示。 |
应急监测组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供水单位、事发地街镇、各园区管委会、事发单位和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土壤、供水等应急监测、调查取证;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
污染源排查与应急处置组 |
根据事件诱因不同确定不同的牵头部门 |
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消防支队、有关行业和环境监测机构、事发地街镇、各园区管委会、救援单位、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开展事态分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污染源排查、抢险救援;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消除或减轻水环境污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督促事件责任方或水源管理部门开展环境损害评估。 |
安全保卫组 |
区公安分局、市交通执法北碚大队 |
事发地街镇、各园区管委会、事发单位和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加强受影响人群临时饮用水供应、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市场监管和调控;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
医疗救护组 |
区卫生健康委 |
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单位和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防范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
后勤保障组 |
区生态环境局、事发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
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单位、事发单位和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饮用水生产、调拨、配送、存放;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
人员疏散组 |
事发地街镇、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
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事发单位和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影响人员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 |
新闻宣传组 |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事发地街镇、各园区管委会和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统一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信息发布,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组织新闻发布,回应社会关切。 |
善后处理组 |
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事发地街镇、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
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单位、事发单位和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做好死亡人员丧葬;开展相关保险理赔。 |
专家技术组 |
区生态环境局 |
相关专家(专家技术组名单见附件7.5) |
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响应分为一般(Ⅳ 级)、较大(Ⅲ 级)、重大(Ⅱ 级)和特别重大(Ⅰ 级)共四个等级,事故处理采取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程度、敏感时段、发展趋势和事件损失情况动态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街镇(园区管委会)或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处置一般事件
对于初判结果为一般(Ⅳ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管委会)或区生态环境局启动一般(Ⅳ级)应急响应,按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上报处置情况。街镇(园区管委会)或区生态环境局实施先期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为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并配合区政府共同处置。
(2)区政府牵头处置较大事件
对于初判结果为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街镇(园区管委会)或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先期处置的一般(Ⅳ级)但上升为较大(III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牵头启动较大(III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区政府实施先期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为重大(II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处置。
(3)市级或国家牵头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
对于初判结果为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或区政府牵头先期处置但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或已上升为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区政府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市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街镇(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公安分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区水利局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4)通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相关部门在收集到区内、市级部门和互联网、群众投诉电话、部门通报、事发单位报告等多种渠道的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信息,应立即报告区政府。
(4)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对情况复杂的请求市级部门参与研判,按照预警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3.3预警
3.3.1监测监控
全区推进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市交通执法北碚大队等部门加强例行环境、水文、气象等监测,收集、分析必要数据,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北碚水厂、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嘉禾水务有限公司、北碚区澄江自来水厂、北碚区江东水厂、北碚区偏岩水厂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进行日常监控。
3.3.2预防
(1)基于全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全区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整合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风险防控信息和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2)按街镇(园区管委会)和饮用水源为单位,编制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各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加强应急准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药剂、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3)各饮用水源地所在的街镇(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各饮用水源地所在的街镇(园区管委会)是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首要接收中心,值班人员在接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经甄别与确认后,快速报告给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4)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要指导和协调安排区级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本区饮用水源地产生影响或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响应。
(5)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成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6)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上游企业的危险品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危险品分布名单;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进行监管或处罚执法,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
3.3.3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庆市北碚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北碚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做出如下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预警的启动条件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实施预警。
①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交通、环保事故,导致污染物可能进入饮用水水源地;
②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道路、桥梁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导致污染物可能进入饮用水水源地时;
③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生活源污染突出,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时;
④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数据发生异常或超过常规监测数值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标准);
⑤当水厂的取水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标准);
⑥当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⑦当发生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地质、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保护区水质异常时;
⑧当发现有污水排入、水面有异常漂浮物、取水颜色异常等;
⑨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预警发布
蓝色(Ⅳ级)、黄色(Ⅲ级)预警: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上报市政府。由区政府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或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渝北区、合川区、沙坪坝区、璧山区等相邻行政区域;同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对于较严重的可能达到橙色和红色的预警结果,区政府立刻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由市政府组织发布。
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先期防范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对于蓝色和黄色级别预警结果,如果降低预警级别,可以调整后重新发布。
事态表明黄色可能升级为橙色甚至红色,区政府应当立刻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
(5)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到达现场,采取以下措施,部署预警工作:
①启动预案。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②实时研判。对预警信息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源、影响人群和地理范围和危害程度。
③应急准备。通知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应急准备,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密切观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变化,组织开展制水环节水质检查,观测水源细菌及其他微生物变化情况。
④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堵截连通水体,在水源地设置警示标志。
⑤启动备水。通知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告知公众适当储备饮用水。
⑥信息发布。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6)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先期防范效果,如事态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现场指挥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信息报告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街镇(园区管委会)、涉事企业、知情者应通过利用110、119、122、120、12345等系统,实现联动报警。
(2)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将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政府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按要求向市级部门通报。
(3)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先于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初判结果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区政府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3.4.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区公安消防支队(遇火灾爆炸)、区交通局(遇水上运输事故)、区公安分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渝北区、沙坪坝区、合川区、璧山区等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4.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1)信息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③处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2)信息通报
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要求,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和结果。
3.5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指挥长、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江(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6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
3.6.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区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6.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7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诱因不同确定排查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使用或排放重金属的工业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7.2切断污染源
对北碚区内的污染源,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诱因不同确定切断污染源的牵头部门。对北碚区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8应急处置
3.8.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专家技术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1所示。
表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 荐 技 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线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3.8.2 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8.3应急处置
(1)应急队伍在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进一步了解事件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来源及范围和所影响的范围等。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进行现场处置,组织现场抢险,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
(2)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事故现场证据收集工作。
(3)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污染警戒区域的划定及消息发布。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拟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发布警报决定;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5)污染跟踪。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报告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6)调查取证。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7)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饮用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8)当取水口发生污染,有义务立即通知下游取水口部门,告知污染情况。从而使下游取水口部门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事故的扩大。
3.8.4 供水安全保障
供水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当监测结果显示异常时,相应供水单位立即关闭相应的输水系统。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密度,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9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区生态环境局、事故发生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10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
3.11维护社会稳定
区公安分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重要生活必需品、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事故发生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12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或恢复上游水平。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现场处置结果明确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内容和工作要点。后期防控主要包括
(1)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
(2)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3)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事件调查
4.2.1分级调查
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牵头调查,确定事件调查成员单位,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实行备案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经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方可结案;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果报区政府批复结案,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按市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上级部门调查。
4.2.2调查内容
按照原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的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主要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4.3损害评估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牵头督促涉事企业或水源管理部门开展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定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依据。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配合上级政府组织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4.4善后处置
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5.应急保障
5.1组织和队伍保障
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中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公安、消防、卫生监控等部门和相关街镇(园区管委会)和供水单位等成员单位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加强队伍的日常培训和应急演练。
应急队伍培训,由各应急队伍自行组织,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5.2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交通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5.3应急资源
相关部门、供水单位要加强抽水、提水、输水等供水管件、车辆、专业设备、清理药剂、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5.4 经费保障
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安排专项应急管理资金,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确保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需要。
5.5 技术保障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5.6责任追究
对不按有关规定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拒不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进行解释。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北碚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各成员单位应落实岗位责任,积极参与演练,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区应急局和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演练情况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对本预案的内容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本预案由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制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6.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由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7. 附件
7.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22号),重庆市北碚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做出如下分级规定。
7.1.1特别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 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1.2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1.3较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镇(街道)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5)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范围超出北碚区行政区的即造成跨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7.1.4一般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取水中断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跨镇街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饮用水源污染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表7-1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成 |
日 常 职 责 |
应 急 职 责 | |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副指挥长 |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
(1)协助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指挥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 |
设于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贯彻执行指挥长、副指挥长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
成员 |
区应急局 |
(1)收集区政府政务值班、区长公开电话、市长(区长)电子信箱等多种渠道的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信息。 (2)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1)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传达指令; (2)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研判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5)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
区生态环境局 |
(1)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 (2)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
(1)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2)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要求,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和结果。 | |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 |
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等工作。 | |
区民政局 |
—— |
根据事故受影响程度,协助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善后工作。 | |
区卫生健康委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1)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2)负责组织医疗技术力量开展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受影响区域卫生防疫,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3)开展出厂水、末梢水、临时供水水质监测。 (4)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流通和食用,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防范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 |
区公安分局 |
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饮用水水源地流动源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1)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监控事件责任人员。 (2)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 |
市交通执法北碚大队 |
负责嘉陵江干线水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 |
(1)负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 (2)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 |
区纪委监委机关 |
—— |
负责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置职能职责的情况。 | |
区政府办公室 |
—— |
负责统筹协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 |
区发展改革委 |
(1)负责配合有关镇(街道)(管委会)、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前期工作; (2)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内的油气管线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内的油气管线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 |
区经济信息委 |
—— |
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 |
区财政局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的经费。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 |
区城管局 |
负责协调和落实应急过程涉及到应急启用的市政道路、管网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措施。 |
负责保障应急过程涉及的市政道路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 | |
区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 |
区农业农村委 |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湖库)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 |
区林业局 |
对野生动植物环境浸染影响情况进行监测。 |
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
区水利局 |
(1)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2)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
(1)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2)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 |
区商务委 |
—— |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
(1)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2)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环境地质勘察。 | |
区气象局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提供预警和处置建议。 | |
区公安消防支队 |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
组织相关抢险队伍及送水车辆,配合供水企业向受影响区域提供应急供水。 | |
供水单位 |
(1)负责各自所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进行日常监控。 (2)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监测。 (3)加强制水生产过程控制和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 |
(1)负责协助事件调查。 (2)负责向受影响地区提供临时供水。 | |
水源地所在街镇(园区管委会) |
(1)协助做好辖区水源地的保护,及时核实、汇总信息上报,提出水源地预警建议。 (2)加强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
(1)负责组织事故先期处置,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2)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抢救、受影响群众的疏散和安置。 (4)牵头开展事故的善后处置。 |
7.3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援组织体系图
7.4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成名单及联系方式
表7-2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成 |
姓名 |
联系方式 |
备注 |
指挥长 |
梅玉军 |
15123381288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王春艳 |
13709418863 |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
邓继胜 |
13500385222 |
区应急局局长 | |
成员
|
张建军 |
18983702666 |
区水利局局长 |
杨泽彬 |
13996191278 |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 |
吴镜熙 |
13436180005 |
区财政局局长 | |
张海龙 |
13906370307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 |
周中平 |
13883008133 |
区交通局局长 | |
杨华 |
18996232992 |
区农业农村委主任 | |
顾 兵 |
13983803926 |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 |
刘亮森 |
15808035551 |
区公安消防支队队长 | |
唐学术 |
13032351237 |
区气象局局长 | |
杨小汝 |
68282687 |
区民政局局长 | |
段海涛 |
13808357349 |
区经济信息委主任 | |
万勃学 |
13983412565 |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 |
余兵 |
13399815599 |
区城管局局长 | |
刘颖 |
18983791222 |
区商务委主任 | |
石鑫 |
13883017331 |
区林业局局长 | |
吕玉春 |
13983837782 |
北温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 |
王国华 |
13509411648 |
东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 |
肖中立 |
17783709632 |
水土街道办事处主任 | |
袁凤 |
13594621871 |
复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 |
姚参军 |
13983217889 |
歇马街道办事处主任 | |
吕兴建 |
02368226089 |
澄江镇镇长 | |
李俊 |
13637726907 |
柳荫镇镇长 | |
李彬 |
13627615166 |
金刀峡镇镇长 | |
赖生平 |
13808346129 |
天府镇镇长 | |
钱立 |
13883692220 |
童家溪镇镇长 | |
值班电话传真 |
68862586 |
区纪检委 | |
重庆市北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
|
81912135 |
区市场监管局 |
7.5北碚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表7-3 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通讯录
现场指挥部组成 |
姓名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指挥长 |
梅玉军 |
15123381288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
副指挥长 |
王春燕 |
13709418863 |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 |
邓继胜 |
13500385222 |
区应急局局长 | ||
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 |
主任 |
李勤 |
13996055090 |
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
副主任 |
王万智 |
13883634112 |
区应急局副局长 | |
应急工作组 |
应急监测组组长 |
向越 |
13908274089 |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
综合协调组组长 |
邓玮航 |
68862837 |
区应急局主任 | |
污染源排查与应急处置组组长 |
万彬 |
13608317530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科长 | |
周中华 |
13996365832 |
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执法大队长 | ||
何家明 |
13509417824 |
区交通局港航处处长 | ||
雷先万 |
13330333879 |
区应急局危化科负责人 | ||
涂勋初 |
13617695688 |
区农业农村委科教质监科科长 | ||
安全保卫组组长 |
肖 毅 |
13193020192 |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 |
谭旭辉 |
13368081010 |
市交通执法北碚大队大队长 | ||
医疗救护组组长 |
汪力华 |
13509417835 |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 |
后勤保障组组长 |
刘炜 |
68298723 |
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 | |
新闻宣传组组长 |
孙 超 |
13508327796 |
区网信办副主任 | |
善后处理组组长 |
周中华 |
13996365832 |
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执法大队长 | |
各街镇(管委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吕玉春 |
13983837782 |
北温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 |
王国华 |
13509411648 |
东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 ||
肖中立 |
17783709632 |
水土街道办事处主任 | ||
袁凤 |
13594621871 |
复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 ||
姚参军 |
13983217889 |
歇马街道办事处主任 | ||
吕兴建 |
15123381288 |
澄江镇镇长 | ||
王春燕 |
13709418863 |
澄江镇副镇长 | ||
李俊 |
13500385222 |
柳荫镇镇长 | ||
李彬 |
13883634112 |
金刀峡镇镇长 | ||
赖生平 |
68862837 |
天府镇镇长 | ||
钱立 |
13996365832 |
童家溪镇镇长 | ||
雷先万 |
13330333879 |
蔡家公司总经理 | ||
各水厂联系方式 |
侯 超 |
15123296284 |
北碚水厂 | |
景雄恩 |
15823948231 |
江东水务水土水厂 | ||
段 艺 |
15520050009 |
水土水厂 | ||
魏 畅 |
15823587748 |
嘉禾水务东阳水厂 | ||
刘 峰 |
15111892737 |
蔡同水务蔡家水厂 | ||
罗 勇 |
68228562、 68295886、 13399819092 |
澄江水厂 | ||
张 健 |
68236435、13883000952 |
江东水厂 | ||
赵朝均 |
68317466、13320292309 |
偏岩水厂 |
7.6 专家技术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表7-4 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专业方向 |
|
曹照勋 |
高工 |
重庆化工设计院 |
13647626971 |
污水处理、应急处置 |
|
陈刚才 |
教授级高工 |
重庆市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3896691650 |
环境预测预警、生态保护、水与大气模型 |
|
陈克军 |
高级工程师 |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
13996293475 |
交通运输 |
|
陈玉成 |
教授 |
西南大学 |
15902360716 |
环保、损害评估、土壤 |
|
杜庆萱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
13594376362 |
化工设计、化工安全 |
|
郭平 |
教授级高工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3983889369 |
环境应急监测 |
|
胡龙江 |
安全工程师、中级工程师 |
中石油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 |
13983130543 |
安全环保、应急处置、应急演练 |
|
黄力武 |
环评工程师、安全工程师、高工 |
重庆化工研究院 |
13060218506 |
安全环保、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 |
|
林晓毅 |
高工、部长 |
四川省天然气化工研究院永川研究所 |
13883917558 |
环保、安全、应急处置 |
|
罗荣莉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 |
13983042557 |
环境影响评价、损害评估 |
|
潘光伟 |
教授级高工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3072375821 |
环境应急监测 |
|
乔刚 |
副教授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15023171628 |
环境法学 |
|
杨大业 |
教授级高工 |
重庆智力开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
13032380657 |
化工、应急处置 |
|
袁兴中 |
教授、博导 |
重庆大学资源及环境科学学院 |
65102421 |
环境生态学 |
|
张晟 |
教授级高工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3983856042 |
环境水生生态 |
|
赵黎明 |
高工、副局长 |
涪陵区环保局 |
13996843399 |
环境监测、应急处置 |
|
赵庆 |
高工、副局长 |
九龙坡区环保局 |
15902306618 |
环境监测、预案评审 |
|
周谐 |
教授级高工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3638302198 |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环境监测、环境规划 |
|
朱进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
86852560 |
化工工艺 |
7.7 饮用水源地多种污染类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
污染事故类型 |
处置建议措施 |
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 |
疏散人员、实行交通管制,划定警戒范围;明确有毒物物料;打捞污染物装置,并根据污染物特征采取措施封堵泄漏点或罐槽;建立围堰和临时事故池,对泄漏的物料进行收集;对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进行处置。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
封堵污染源;对事故废水拦截、导流;对进入环境通道中的有害物料覆盖、中和消减处理;对进入水源地的物料进行处置(打捞、添加中和药剂等);对受污水体进行处置。 |
生活污水 |
利用事故池或建立围堰,对生活污水进行截流,避免其继续进入饮用水源地; 对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
加油站油品泄漏 |
关闭泄漏点;划定警戒区域;通过建立临时围堰或事故池对泄漏油品进行拦截;采用吸油毡、沙子等应急物资吸附油品;处理处置收集的泄漏油品。 |
7.8 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风险主要危化品引发水污染事件简要处置措施
物质 |
安全防护措施 |
应急措施 |
环境监测方法 | |
苯系物 | ||||
苯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戴防毒面具;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手套。 |
首先应切断所有火源,戴好防毒面具和手套,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也可用不燃性分散剂或乳液刷洗;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抑制蒸发。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对污染地带进行通风,蒸发残余液体并排除蒸气。大面积泄漏周围应设雾状水幕抑爆,用水保持火场周围容器冷却。 含苯系物的废水可采用生物法、浓缩废水焚烧等方法处理。 消防方法:灭火剂使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沙土等。 |
国标方法:气相色谱法 | |
甲苯 | ||||
二甲苯 | ||||
苯乙烯 | ||||
酚类 | ||||
苯酚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戴防毒面具;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手套。 |
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合理通风,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喷雾状水,减少蒸发。 小量泄漏: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用沙土、干燥石灰混合,然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或转移到安全场所,进行无害处理。 消防方法:使用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沙土、干粉灭活。 |
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 |
对苯二酚 | ||||
醇类 | ||||
甲醇、乙醇、二甘醇等 |
应急人员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消防方法: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使用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灭火。 |
气相色谱法;变色酸分光光度法 | |
树脂类 | ||||
醇酸树脂 |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浓度超标时,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必要时,佩戴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喷雾状水冷却和稀蒸气、保护现场人员、把泄漏物稀释成不燃物。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消防方法:使用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灭火。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遇大火,消防人员须在有防护掩蔽处操作。 |
气象色谱法 | |
其他树脂 | ||||
酯类 | ||||
醋酸丁酯 |
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应急人员需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消防方法:采用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灭火。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
气相色谱法;羟胺-氯化铁分光光度法 | |
醋酸乙酯 | ||||
矿物油类 | ||||
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原油、重油、燃料油等 |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穿防护服。 |
应急处置时可关闭闸门或用围筑堤坝、围油栏等隔离污染区,用吸油毡等高吸油材料吸附,用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 污染水体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 消防方法: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火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
| |
农药类 | ||||
在用的农药包括有机磷农药如乐果、敌敌畏、氧乐果等,氨基甲酸醋农药如速灭威、抗蚜威等,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等,大多为杀虫剂 |
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应急人员需穿防火防毒服。 |
应急人员应佩戴全身防护用具,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用活性炭吸收未溶的农药,收集到安全场所用碱性溶液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区用生石灰或漂白粉处置,最后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 |
| |
卤代烃 | ||||
主要有四氯化碳、氯苯等,油状液体,不溶于水,易挥发,密度比水大,燃烧时有刺激性气体放出 |
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应急人员需穿防火防毒服。 |
应急人员应佩戴全身防护用具,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污染水体用活性炭吸收。用活性炭、吸油毡等高吸油材料等现场吸附积水中的污染物,收集到安全场所无害化处理。 |
| |
重金属类 | ||||
多数具有较强毒性,在自然环境中不降解,并随食物链逐渐富集,形成急性或蓄积类水污染事件 |
应急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污染水体投加Na2CO3、NaOH、生石灰等物质使沉淀重金属离子,排干上清液后将底质移除到安全地方水泥固化后填埋。 |
| |
酸碱类 | ||||
液碱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戴防毒面具;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戴面罩防护眼镜; 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和手套。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应急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小量泄漏:用沙土;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集,转移,回收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安全处置。 消防方法:用水、沙土扑救,防止水产生飞溅造成灼伤。 |
快速方法:气体检测管法;中和法 | |
浓硫酸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应急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小量泄漏:用沙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回收;回收物可用纯碱-消石灰溶液中和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集,转移,回收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安全处置。 消防方法:禁止用水,用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
快速方法:气体检测管法;中和法 国标方法:玻璃电极法; 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 | ||
盐酸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应急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小量泄漏:用沙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集,转移,回收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安全处置。 消防方法: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 |
快速方法:气体检测管法; 中和法; 硝酸银滴定法;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
7.9 北碚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