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4〕002号
日期:2024-02-28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 (陈有军510921********5873)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陈有军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58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BQHJ2FOY                                             

注册地址: 重庆市金华路328号********2-3                          

经营地址:北碚区东阳街道磨心坡村村委会旁                                     

我队于 2024 01 05日,执法人员配合环安总队调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单位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稀释剂和松香水储存和分装销售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24年01月05日,对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4年01月11日,对成都友生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4年01月05日、2024年01月09日、2024年01月12日,对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经营者陈有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4年01月11日,对成都友生化工有限公司经理李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成都友生化工有限公司经理李敏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6、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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