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北碚区圣峰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匡玲
营业执照注册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7684
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UG5F51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亮石村**社
我队于2022 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摄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 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