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2〕003号
日期:2022-10-20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北碚区圣峰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匡玲

营业执照注册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7684

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UG5F51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亮石村**

我队于2022 1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摄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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