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晓敏
公民身份号码:510214********2336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00109554052638B
地址:注册地: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10号附8号;
生产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先锋村盐井湾社
我队于2020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外排污水进行了执法监测,据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0]第JC087号”显示:氨氮为:54.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2.6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