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0〕202号
日期:2020-11-23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0202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市松鹤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甘天文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5715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72977039

地址:注册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村坪桥组

实际经营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龙坪组

我队于202010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生物柴油设备研发及储罐改装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 。

以上事实,有现场摄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生物柴油设备研发及储罐改装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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