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0〕203号
日期:2020-11-23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0203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市松鹤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甘天文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5715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72977039                        

地址:注册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村坪桥组

实际经营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龙坪组

我队于20201012日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摄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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