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0226********213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AC1AUN8L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桐树桥街**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接东阳街道移交线索,对周**(身份证号码:510226********213X)经营的建渣综合利用项目进行了检查。该项目位于北碚区东阳街道磨心坡先锋村大水凼,占地面积约4亩,于2023年7月开始建设,现有建渣综合利用生产线一条,有粉碎机1台、分筛机2台、输送带3条;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有雾炮机2台、喷淋装置1套(水泵+水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使用,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周**经营的建渣综合利用项目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周**经营的建渣综合利用项目现场调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周**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证据1-4证明周**在北碚区东阳街道磨心坡先锋村大水凼经营的建渣综合利用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5、2024年11月21日,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周**(身份证号码:510226********213X),属个体工商户。
6、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周**经营的建渣综合利用项目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6证明复查时,周**经营的建渣综合利用项目正在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4〕0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4年11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称建渣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国家支持的废旧资料循环利用产业项目,且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了防尘措施,未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申请免予处罚。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经营的建渣综合利用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建渣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我队复查时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你(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2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