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9E225Y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26号
负责人:李代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4日对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单位位于北碚区冯时行路290号(大正园区),主要从事仪器仪表配件设备的加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其二期办公楼生活废水治理设施的浮球阀、排风系统损坏,导致管道和化粪池堵塞。经调查,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为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大正园区)废水管网、处理设施、化粪池的运维管理方,双方签订有《物业维修合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冯时行路290号(大正园区)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冯时行路290号(大正园区)现场调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负责人李代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26日,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提供的《物业维修合同》;
5、2024年9月26日,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相应生产设施。
6、2024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冯时行路290号(大正园区)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6证明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2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4〕0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停运污水治理设施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通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本次基本配合调查;我队复查时,整改措施已落实;违法主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取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20687.5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捌拾柒元伍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