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北碚区浩炜机械加工厂
经营者: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8Q3K01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3025********7751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永远村花园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浩炜机械加工厂进行了检查,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马*(身份证号码:513025********7751)。该单位主要从事摩托车配件涂装加工,原辅料为毛坯件、油漆等,有涂装线一条,涉及的污染物主要为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采用车间密闭抽风的方式进行收集,并通过“水喷淋吸附+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检查当天,该单位正在生产,两个喷漆室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因喷漆室房顶破损,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未有效收集,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浩炜机械加工厂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浩炜机械加工厂现场调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浩炜机械加工厂经营者马*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4证明北碚区浩炜机械加工厂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5、2024年9月25日,北碚区浩炜机械加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北碚区浩炜机械加工厂,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马*(身份证号码:513025********7751)。
6、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浩炜机械加工厂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6证明复查时北碚区浩炜机械加工厂整改措施已落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4〕0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排污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未在密闭空间作业;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我队复查时整改措施已落实;你(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2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