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北碚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碚水〔2020〕22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供水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重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493号)和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水办农水〔202021号)文件精神,我区制定了《北碚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      
20201230日        
 

 

北碚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农田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灌溉用水、渠系工程管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灌溉用水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我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当落实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灌溉用水使用、管护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的组织、调配工作。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每年年底统一编制各大、中、小型灌区的农业灌溉用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如需水量大于上级部门控制量,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农业灌溉用水计划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我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据当年农业种植类别、结构、面积、复耕指数等列出各支斗渠的月用水量,并标明轮灌时间段、轮灌渠道名称、轮灌面积,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涉及胜天水库管理站调配水量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报审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我区农业灌溉定额,多方听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科学合理制定用水计划。

  第五条  经批准的农田灌溉用水计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条  我区农田灌溉用水工程按管理权限及范围,实行分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胜天水库管理站负责胜天灌区的东干渠、西干渠、东干渠的中干段、西干渠的中干段等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修与养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初向其报送(或区政府审定的用水计划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并由胜天水库区管理站合理科学的进行调配。其管理范围内各支渠、斗渠口需要放水、停水及水量增减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书面告知管理分局。如因库容量或水毁、抢修、年度维修养护等未能及时按量放水的,管理站应书面告知区政府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利于政府组织抗旱等自救工作。

  我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其所属灌区管理范围内的干渠、分干渠、支渠及配套的附属设施等日常维修与养护。审核街道(乡镇)政府、农场、用水企业、合作社等所报用水计划,并据用水情况制定各支、斗渠轮灌制度(计划);协同街道(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核定、落实灌区范围内各专业户、农户种植结构、面积、类别、用水计划等。

  街道(乡镇)政府负责辖区管理范围内的灌区一般支渠、斗、农、毛渠、小型水库灌区渠道、山塘、电灌站及其渠系工程、政府出资建设的农业高效节水归属街道(乡镇)管理的项目等小型水利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修与养护。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利工程控灌范围内的农业灌溉用水计划(含自全区范围内的干渠、分干渠、支渠、斗内取水或提水灌溉的面积)及各支斗农渠轮灌制度,并合理调配各支斗农渠的用水量,确保满足灌溉,杜绝浪费用水。

  第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量需要逐级申报。申请灌溉用水前,首先由街道(乡镇)政府汇总当年各村农田、坡地所需实际灌溉面积,各月用水量,在灌溉前 2 个月,报所在地我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各所在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汇总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沿途干渠、分干渠、主要支、斗渠上等提水灌溉的用水户,要向街道(乡镇)政府或我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用水量及用水时段,并与我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签订用水协议书。

  第八条  未经我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各街道(乡镇)、村组集体、专业户或农户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开闸放水或提水,违者按相关水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要建立用水巡查制度,每天深入乡镇、村委、村组集体,甚至到田间地头了解和掌握各村、各渠段用水情况,把握各田地之间的用水时间段和用水量,合理调配用水。我区市属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时刻与胜天水库管理站水管人员保持联系,各干渠、干支斗口放水量如有变化应及时汇报要求调整。

  第十条  胜天水库管理站、我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如逢雨季应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因地制宜适当减小放水流量,甚至强降雨时段可停止放水(除主汛期因防洪确需排水外)。

  第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农田灌溉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额加价收费制度。有条件的可实施计量供水。

  第十二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施有偿服务。用水单位、团体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我区农户种植的基本口粮的水稻田水费由政府补贴。利用水稻田育种或种植其它农作物、经果林及其它耕地种植作物取用水工程供水的,全部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第十三条  我区市属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农田灌溉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街道(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内的农田灌溉用水工程的管护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由区政府列入年度预算,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及中央下拨的管护资金中支付。街道(乡镇)政府也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管护费用。

  农田灌溉用水工程运行与管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四条  加强工程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灌溉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任何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胜天水库管理站管辖范围的,报胜天水库管理站批准。

  第十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灌溉用水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灌溉用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 669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  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