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村镇供水工程持久、安全的运行,加大建后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北碚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村级水厂(包括由城市、场镇供水工程延伸管网并独立运行管理的村级供水工程)。
第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管护和维修资金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自行负责解决,区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逐步达到 “以水养水、略有节余”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区镇村供水办要会同区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运行管护和维修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管。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专项补助资金由区、镇(街)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区级直属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专项补助资金分为:制水、管道维护维修人员工资补贴;高扬程供水工程水费补贴;药品购置和管理人员培训补贴;主体工程维修补助等四大类。
第三章 制水人员、管道维护维修人员工资补贴
第七条 补贴对象:村级水厂制水人员和管道维护维修人员。
第八条 补贴条件
(一)所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北碚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当年考核合格;
(二)制水人员和管道维护维修人员按要求参加当年区级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制水人员能熟练掌握制水操作,制水记录真实规范;管道维护维修人员能熟练掌握管道维护维修技术,日常维护维修及时、记录真实规范。
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制水人员工资补贴标准:每处工程6000元/年,由供水单位按实际制水人员数量合理分配。
(二)管道维护维修人员工资补贴标准: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天的工程,3600元/年;供水规模200~500立方米/天的工程,6000元/年;供水规模大于500立方米/天的工程,9600元/年。由供水单位按实际管道维护维修人员数量合理分配。
第十条申报流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属供水企业根据当年年终考核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水厂相关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向区镇村供水办提出申请并进行公示。区镇村供水办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属供水企业申请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核定。
第四章 高扬程供水工程水费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村级水厂运行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补贴条件
(一)工程总扬程大于100米;
(二)实行计量收费且居民生活用水执行水价每户每年前100立方米不得高于3.5元/立方米。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
(一)水价补贴标准:
1.总扬程100~200米(含200米),每立方米自来水水价补贴=[(总扬程-100)÷10]×0.15(元);
2.总扬程大于200米,每立方米自来水水价补贴=1.5+[(总扬程-200)÷10]×0.1(元);
注:“[]”为向上取整。
(二)水量补贴标准:
当年补贴总水量=(用水户当年抄表水量)÷(1-正常管网漏失率);
其中:用水户不含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户当年抄表水量大于100立方米时,取100立方米;正常管网漏失率取15%;
第十四条 申报流程
(一)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工程,以半年为周期进行一次补贴,由运行管理单位凭水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包括:用水户户籍或身份证复印件)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前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进行公示(区属供水企业直接向区村镇供水办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存档。申报日期截止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审定的用水户名单、用水量、补贴金额等进行汇总,并制成表格在村、镇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报区镇村供水办核定。区镇村供水办于每年8月和次年2月对街(镇)补贴资金审定情况进行核定。
第五章 药品购置和管理人员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全区村镇供水工程絮凝剂、消毒剂等药品购置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药品购置补贴条件: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北碚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当年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絮凝剂、消毒剂等药品购置和人员培训计划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镇)研究并盖章后报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汇总并进行预算。
第十八条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将全区絮凝剂、消毒剂等药品购置和管理人员培训年度计划附预算报区村镇供水办,区村镇供水办会同区水利局、财政局完成计划审查,审批后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药品购置费用由区财政按50%补贴,剩余费用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领取药品时支付;管理人员培训费用由区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十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每月到邻近的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直管水厂领取絮凝剂、消毒剂等药品,并支付相应费用;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建立药品领取台帐。
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絮凝剂、消毒剂等药品购置和人员培训财务结算报区村镇供水办、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审核,按照《重庆市北碚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碚财〔2019〕267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主体工程维修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对象:村级水厂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补助条件:按《北碚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当年考核合格的工程。
第二十四条 申报流程
(一)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维修实施方案、工程预算、用款申请等有关材料报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研究并签章后报区村镇供水办汇总(区属供水企业直接报区村镇供水办审核),区村镇供水办会同区财政局于次年1月完成实施方案审核,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下达维修投资计划,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于次年3月底完成维修工程。
(二)经审批同意维修的项目,村级水厂由街(镇)负责组织验收,区供水办、区财政局抽查复验;区级直属供水工程由区供水办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将拨款申请、竣工验收证书等资料报各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汇总,再由各街(镇)报区村镇供水办核定;区属供水企业直接报区村镇供水办核定。
第七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水利局最终核定的运行管护和维修专项补助资金划拨至街(镇)及区属供水企业,街(镇)财政于区级补贴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区级和配套资金拨付至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区村镇供水办会同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对全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区审计局加强审计。
第二十七条 相关职责
(一)工程产权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