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河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提高公众参与河库治理的积极性,促进水环境得到持续有效改善,根据北碚区河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受理内容
(一)非法向河库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及水产畜禽养殖污水的行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制砂、转运砂石资源及其他破坏河堤的乱挖乱采的行为;
(三)未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在河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的行为;
(四)向河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活动的行为;
(六)在河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水生态的行为;
(七)其他严重影响水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河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实行“一件一奖”的原则。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根据事件的类型、规模,按每件20-10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
北碚区河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参考标准
类别 |
主要行为 |
奖励标准 (元/件) |
非法 排污类 |
非法向河库直排及不达标排放畜禽、水产养殖污水的行为。 |
20 |
非法向河库直排及不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 污水管网破损,污水直排的情况。 |
50 | |
非法向河库直排及不达标排放工业污水废水的行为。 |
100 | |
岸线 保护类 |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制砂、转运砂石资源的行为。 2、破坏河堤、水库的行为。 3、未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在河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的行为。 |
100 |
清洁 卫生类 |
1、河库中垃圾集中堆放(不少于0.5立方米)的情况。 2、河库中有集中漂浮物(不少于5平方米)的情况。 |
30 |
非法向河库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行为。 |
100 | |
破坏 水生物资源类 |
在河库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的行为。 |
50 |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23-68213070。
(二)来信来访举报。收件人:北碚区河长办公室,收件地址: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538室,邮政编码:400700。
(三)网络举报。
1.微信公众号举报:“北碚区河长办”微信公众号建议投诉栏目;
2.电子邮箱举报:cqsbbqhzb@163.com。
第五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被举报的事件发生在北碚区范围内。
(2)举报的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3)同一问题,不同举报人,不同举报方式的首次举报。首次举报人的认定以区河长办建立的举报登记台账为依据,根据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首位举报人。来信举报、网络举报涉及联名举报的,以举报信件里所列的首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第六条 不属于授奖的情形
(一)属于申诉案件或进入行政司法程序的举报;
(二)各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的举报;
(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奖励方式
手机话费充值。对奖励对象确认的手机号码进行话费充值。
第八条 核查处置
对举报的问题,由区河长办建立举报登记台账,依据《北碚区全面推行河长制主要任务分解》,将举报问题交办给相关责任单位核处。
各责任单位负责对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情况及问题处置情况书面回复区河长办。
区河长办负责将问题处置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回复。
第九条 奖励发放
经认定属于授奖情形的,区河长办应在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确定的手机进行话费充值奖励。因举报当事人原因,延误提供本人手机号码的,话费充值的时间相应顺延;接到区河长办通知后,超过30天不提供本人手机号码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的义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问题,提供举报问题的地点、违法事实、现场图片资料等基本信息。根据需要,举报人应在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配合支持。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区河长办、有关部门对举报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要求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图:北碚区河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流程图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