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10-11


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公民申请和司法机关通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是指受指派的本区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每年度组织评估专家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全流程质量监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各项工作,落实案卷质量检查全覆盖定期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掌握案件服务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  

第五条  全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对案件质量履行主体责任。

第六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结案收卷环节安排专人负责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合格的报请区司法局审批后,案件承办人发放补贴。检查标准以《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表》为参考依据,每季度对案件质量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条  区司法局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对于在案件质量评估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及其机构,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出处理。

第八条  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案件被司法部、市司法局评估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依照《重庆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规定,在补贴标准基础上向案件承办人增发10%的补贴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被司法部、市司法局、区司法局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的,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收回已发办案补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指派该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制定法律援助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培训内容要兼顾基础培训和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做到全员覆盖。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碚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于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