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4-10


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区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

202341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公民申请和司法机关通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安排案件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是指受指派的本区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指派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第四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合理便民、公开公正、程序规范、并综合考虑办案社会效果,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原则,采取“点援制+属地制”指派方式,合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普通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由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案件指派工作的人员提出指派意见后,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决定;指派50人以上集团案件或对社会平安稳定有影响等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区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后,书面报请区司法局决定。

第六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收到通知辩护(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指派区内律师事务所安排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办理。民事或行政、劳动仲裁、其他非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区内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案件承办人办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应当制作《指派通知书》。

第七条   各镇街司法所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法律援助联络点,认为当事人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指引当事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给予法律帮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指派案件时,根据便民原则可优先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服务机构,但有利益冲突的除外。

第八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案件指派工作的人员与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近亲属或可能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工作人员回避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回避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决定;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人回避由区司法局决定。

第九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本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情况,适当结合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案件承办机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结合案件承办人办案质量、受援人回访满意度、办案机关评价等情况,适时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指派建议,并定期向区司法局反馈情况。

第十条   对于民事或行政、劳动仲裁、其他非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充分考虑案件重大疑难程度以及社会效果,合理指派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每件法律援助案件由1名承办人员办理的标准安排;集团案件可以根据涉案人数、案件疑难复杂程度适当合理安排2名及以上承办人员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刑事案件的指派,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全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情况,按序依次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重大疑难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应安排执业3年以上,且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承办。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与受援人签订委托协议后,不得随意更换案件承办人。如因利益冲突等正当理由需要更换承办人的,应当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报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经批准同意更换的,可由原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重新安排案件承办人,或由区法律援助中心重新指派其他案件承办机构安排人员。更换案件承办人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定期采取案卷评查、回访受援人、质效评估等方式,对全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和完善案件指派程序。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碚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对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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