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 行政行为自我纠错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9-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现《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行为自我纠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行为自我纠

工作指引(试行)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行为自我纠错的作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结合全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化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自我纠正衔接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不断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北碚建设筑牢法治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可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书面建议行政机关在15日内自我纠错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违反法定程序

3.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5.其他依法应当启动自我纠程序的情形。

(二)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自行纠错建议后,应当指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案件复核组,案件复核组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取意见、查阅资料。行政机关重点审查行政行为以下内容:一是认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是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六是是否明显不当;七是是否存在应当补偿或者赔偿情形。根据案件复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作出是否自我纠错的决定,并及时通知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机关已改变违法行为且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适度引导当事人不再继续进行确认违法的复议活动。

(四)行政机关已改变违法行为,但已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指派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对于具有复合法律关系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可以提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建议方案,在复议机构的主导下联合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解决当事人合法的实际利益诉求,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于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被申请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调解。

(五)行政机关久拖不决或者拒绝自我纠错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其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同行政争议易发多发重点领域行政机关的沟通指导,鼓励行政机关先行调解和解,引导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要进一步强化统筹谋划,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管理,克服不愿调、不会调、不善调等问题,形成注重运用调解方式推进行政行为自我纠错的良好氛围。各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机构自我纠错建议,强化对行政行为自我复核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重视能力建设加强对参与调解的行政复议人员和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调解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高效、专业的行政复议调解队伍。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围绕复议调解推动自我纠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建议,推进制度落地生根。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行政复议调解推动行政行为自我纠错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评价指标,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拒绝纠后,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应当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