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华、张某文、王某亮、王某、黄某、张某富、 陈某平、陈某蓉、陈某喜、陈某国、罗某杰、黄某容、符某、费某星、江某。
代表人:陈某平
代表人:张某文
代表人:黄某华
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吴镜熙,该局局长。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维护和认定黄某华、张某文、王某亮、王某、黄某、张某富六位申请人连续十年工龄,重新计付陈某平、陈某蓉、张某富、陈某喜、陈某国、罗某杰、黄某容、符某、费某星、江某十位申请人基本养老金,并补足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号)发布之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进行了补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载明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