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6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肖某信访事项办理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9月2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关于肖某信访事项办理答复书》不服,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而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