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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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碚农业农村委〔2021〕193号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江东生态农业科技产业示范园:

现将《重庆市北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农业农村委2021年第28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重庆市北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立足农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聚集现代生产要素,按照“生产+加工+经营+科技”全产业链发展要求,发挥技术集成、产业融合、创业平台、核心辐射等功能和作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现代农业建设水平领先的区域农业经济发展平台。

第二条  通过开展国家级、市级、区县级产业园创建及认定工作,形成以国家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区县级为基础的“三级联创”发展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碚区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建设。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发展导向。主导产业提质增效,示范引领产业振兴;产业链条要素集聚,示范引领优先发展;拓展延伸农业功能,示范引领融合驱动。

第五条  建设任务。制定完善建设规划,夯实基础建设配套,强化主导产业发展,推动科技集成运用,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探索实践改革创新,加大环境整治力度。

第六条  建设指标。

1、主导产业。主导产业1—2个,覆盖产业园面积达到50%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的50%以上;主导产业80%以上实行产业化经营;围绕主导产业,有2家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初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1∶1,或二三产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1。

2、要素集聚。有1家以上科研单位为技术支撑,新型职业农民占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30%以上;农业机械化率、信息化水平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5%以上;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40%以上;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高于产业园所在地区平均水平20%以上。

3、绿色发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用薄膜全部回收处理,亩均化肥和农药施用量比全区平均水平低30%以上;产业园内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比例达到50%以上。

4、联农带农。农户参加合作社的比例达到70%以上;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产业园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5%。

第三章  申报创建及认定管理

第七条  区级产业园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流程。

1、编制创建方案。街镇政府负责组织创建工作,编制创建方案。

2、街镇推荐申报。经街镇政府审核推荐,将产业园创建方案、基本情况表、佐证资料等申报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

3、区级评审认定。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组开展区级评议,择优提出拟建设园区名单并公示,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发文并确定创建。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国家级、市级、区级产业园必须建立资金管理及使用台账。

第十条  街镇收到资金使用方案批复后,组织并督促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如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须按程序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批复后调整实施,但项目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一年有起色、两年见成效、四年成体系”的总体安排,分批次开展核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认定流程。

1、街镇申请。经街镇自身对产业园创建工作评估后,认为达到创建标准的,可申请区级认定的市级产业园。

2、区级核查。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街镇提出的申请,组织核查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3、发文认定。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核查结果,经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办公会审定后,会同区财政局发文认定。

第六章  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动态评估竞争创建。建立年度评估考核机制,通过指标体系对产业园进行综合评估。年度评估结果作为次年区级产业园建设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推进调度机制。

1、建立月度台账制。街镇建立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台账,由区农业农村委按时核查和调度。

2、部门实行季度督导制。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委领导和业务处室联系街镇制度,对产业园建设开展季度督导,强化指导,强化协调,推动产业园创建工作。

3、推行半年调度制。区农业农村委对产业园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调度。街镇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送产业园半年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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