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好品碚出”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重庆市北碚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好品碚出”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知悉并加强宣传。
特此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6月13日
重庆市北碚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好品碚出”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好品碚出”商标管理,培育北碚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打造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北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是“好品碚出”商标的注册单位和知识产权持有者,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北碚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北碚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绿色优质农产品,并经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授权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第四条 “好品碚出”商标使用实行授权许可。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北碚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好品碚出”商标授权管理具体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好品碚出”授权评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使用与核准
第五条 “好品碚出”商标申请使用本着自愿原则。申请经营主体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商标使用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方可获得授权许可。
第六条 “好品碚出”商标使用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或产品主要生产基地在北碚区辖区内;
(三)产品拥有独立的商标注册证、有明确的包装标识;
(四)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产品通过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并在有效期内;或产品获得了重庆名牌农产品、“巴味渝珍”、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驰名商标等品牌认定或评选,并在有效期内;或产品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或企业被评为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
(六)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七)生产经营已满三年,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应提供1年内由法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检验(检疫)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有关经营活动的,应提供《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书复印件;
(六)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销售区域及相关证明;
(七)申请人情况说明及其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八)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及实施追溯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如认证证书、荣誉证明等)。
第八条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经专家组评审合格后,与申请人签订《“好品碚出”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好品碚出”商标使用授权协议》有效期限3年。协议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商标使用申请;逾期未提出再申请的,或者再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本商标。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规范使用“好品碚出”商标;
(二)使用“好品碚出”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三)享有“好品碚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产品生产标准,确保使用商标的产品不低于申请时的质量水平;
(二)遵守商标使用授权协议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好品碚出”商标;
(三)积极配合“好品碚出”商标使用监督检查,接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有关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好品碚出”商标,任何人不得仿制、仿冒“好品碚出”商标。
第十三条 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停止商标使用,同时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方可继续使用本商标。
第十四条 使用人申请材料中的证书类证明材料存在有效期限的,在《“好品碚出”商标使用授权协议》有效期内,使用人应当确保该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基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商标使用人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时,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本商标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好品碚出”商标使用开展巡查,并对“好品碚出”商标使用人的产地环境、产品包装标识等情况进行抽查,对使用“好品碚出”商标的产品开展抽检。
第十六条“好品碚出”商标使用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的有关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或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举报“好品碚出”使用人的违规、违法及侵权行为。
第十八条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好品碚出”商标使用有关反映或举报,应该及时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终止《“好品碚出”商标使用授权协议》,追究商标使用人违约责任,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好品碚出”商标使用许可:
(一)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
(三)拒不接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或政府有关行政机构监督检查;
(四)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失效或荣誉被公告取消;
(五)产品经有法定资质的县级以上的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抽检结果不合格。
第二十条 依照第十九条被取消“好品碚出”商标使用许可权的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商标使用许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