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北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1-15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北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属相关科站、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建社会同抓共治局面,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北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115


北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及内容

1.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2.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违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未如实建立生产记录的行为。

3.在养殖、屠宰环境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提及的),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屠宰、运输依法应当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而未包装或者附加标识进行销售的行为。

6.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7.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经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8.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的;

9.生产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途径

1.来人举报

2.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工作日:68289715、68863568(节假日)

传真:68863106

电子邮箱:bbqkjk@126.com

3.信函举报

收件单位: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406室

收件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6号1幢

邮政编码:400711   

4.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5.其他途径。

三、举报奖励原则

1.举报奖励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应给予奖励。

2.同一线索被两个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4.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5.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6.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四、举报奖励条件

对举报进行奖励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内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范围的;

2.举报线索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

3.举报情况被查证属实的。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在公开披露违法行为前主动提供线索,按照本实施办法予以奖励。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或者上述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不予奖励;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被侵权方及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不予奖励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予奖励

五、举报奖励标准

1.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安全符合的,给予500元奖励。

2.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符合的,给予300元奖励。

3.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符合的,给予200元奖励。

4.对于特别重大案件,违法产品货值10万元以上的按该案货值的0.4%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元。

六、举报奖励的发放与领取

案件受理单位在举报案件结案后及时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等级、标准和金额予以认定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起3个月内持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涉及2个及以上举报人的,须提供各举报人签字同意的奖金分配协议,由举报人代表持全体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或根据分配协议确定的奖励金额由各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分别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制度由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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