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启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启善社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9MJP615480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元福
登记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碚和路499号4幢2单元4-2
经查,你单位存在(一)涉及北京行远公益基金会捐赠的《用爱温暖重疾家庭》《守护大病患者医药箱》《聚爱温暖困境家庭》3个项目的捐赠协议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委托给第三方”。你单位违反项目捐赠协议关于执行方不能转包项目的相关约定,转付“重庆市南岸区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彩虹社工)”项目执行费合计738490.40元,其中车信强同时担任启善社工、彩虹社工负责人。(二)涉及渝北区慈善会捐赠的《情暖乡村助困同行》项目,捐赠协议所附执行方案中规定“困境帮扶(助困费)原则上每户救助标准为每次不超过1万元,若遇特殊困难家庭,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你单位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对特殊困难受益对象增加救助金额确定及审批程序不完善,实际支付的助困费中出现多人受助2-5万元的情况,超过预算标准的2-5倍,且为连续多日分次支付。(三)2023年11月支付“车信惠”房租合计55152.00元,分别在《温暖重疾患者的微光》等三项目中分摊,发票反映租赁房屋地址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龙凤二村109号1-1”,支付房屋租金的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且无法证明用途,其中车信惠为启善社工工作人员,也是负责人车信强的姐姐。
以上事实有约谈记录、专项审计报告、实地照片、登记档案等为证。
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6月15日前完成以下整改:一是按照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治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重要关联交易等各项制度,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二是责令启善社工要求内部有关人员退还55152.00元房租至启善社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将军路80号
邮政编码:400700联系电话:023-68280670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