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日期:2024-01-05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 以区民政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 以区民政局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

4. 区民政局领导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

5. 区民政局机构设置情况;

6. 区民政局重要会议信息;

7. 区民政局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8. 区民政局预算、决算信息;

9. 区民政局政府采购信息;

10.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信息;

11. 区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2.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一) 线上渠道。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网站(网址:http://www.beibei.gov.cn/bm/qmzj/);

(二)线下渠道。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重庆市北碚区档案馆(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行政中心6楼)、重庆市北碚区图书馆(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公园村26号)查阅政府信息。

(三) 其他渠道。

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产生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将军路80号;收件人: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00700。

2.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68861386。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3.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将军路80号区民政局403室。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注意事项。

1.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准确提交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将军路80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23—68861386。

五、信访投诉渠道

来信来访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将军路80号邮编:400700,联系方式:023-6886138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网上信访投诉渠道:http://113.250.48.189:9080/web/index

六、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通信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号附13号;联系电话:023—68297779)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