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救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1日
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救助
办法(试行)
为完善我区救助供养体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项目,建设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中心(以下简称“照护中心”),将北碚辖区内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中的精神病人进行集中收治,提供医疗、照护和托养服务,从而减轻困难精神病患者家庭负担,避免精神病人在外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精神病人指拥有北碚区户籍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精神病人。
第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工作指导与监管。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对照护中心医疗相关工作进行监管。区残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配合做好精神残疾人员救助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申报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护人提出申请、准备相关材料,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照护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北碚区户籍,且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种情形之一;
(二)持有残联核发的注明残疾类型为精神残疾的残疾证或经有精神疾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认定为精神疾病的诊断书”,低保人员还需正处于发病期。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困难家庭精神病人申请集中照护救助,由监护人或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向街镇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民(居民)委员会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护人、申请救助对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
(二)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村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北碚区后峰湖康宁照护中心入住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村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与照护中心对接,牵头组织送审批通过的救助对象入住照护中心。
第八条 照护中心床位不足时,按以下顺序优先收住已发病有肇事肇祸倾向人员、已发病无肇事肇祸倾向人员、未发病特困人员。原则上先收住第一顺序人员,同一顺序的按时间先后收满为止。
第九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精神疾病突然发作,存在肇事肇祸倾向或经专业机构诊断需立即入院治疗的,可先行办理入院治疗,再补齐相关手续。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 照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并根据照护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照护服务标准(包括用于基本生活的费用和开展照料护理服务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确定,应当满足精神病人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需求。
第十二条 照护中心应依托北碚区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开展精神疾病治疗。精神疾病以外疾病治疗,特困人员和孤儿由街镇安排在本院或其他医院治疗,低保对象由家属安排在本院或其他医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按现行相关政策救助后仍不足部分,由家属负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集中照护失能人员的接送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护人与照护中心对接办理入住手续。照护中心与申请人、街镇(属特困人员时)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 照护中心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照护对象基本信息、病残康复、家庭收入变化等档案资料,建立台帐,实行“一人一档案”。
第十五条 照护中心按照协议管理照护对象享受法定补贴的银行账户,并依协议统筹使用其本人享受的特困人员生活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孤儿救助、高龄失能补贴、临时物价补贴等法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人员账户中多于当年城乡低保单人标准的部分,由照护中心妥善退还其家人。
第十六条 坚持动态管理,纳入集中照护救助的人员,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集中照护救助。
(一)精神疾病治疗后处于稳定期的,特困人员转入生活区托养,低保对象由原监护人接回;
(二)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三)患有不适合群居的传染性疾病的,应转入医院治愈或不再具有传染性后再入住;
(四)其他不符合集中照护救助情形的。
集中照护因情况变化不符合集中照护救助条件,仍需在照护中心治疗或托养的,经三方商议,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照护中心救助对象照护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救助照护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在履行集中照护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入住协议书
2.北碚区后峰湖康宁照护中心入住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
入住协议书A(特困)
甲方:重庆市北碚区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乙方(申请人):
入住人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联系电话:
入住人家庭地址:
丙方:北碚区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北碚区 镇人民政府
为了做好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工作,明确甲、乙、丙三方在照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保障照护对象获得规范得医疗和生活照料待遇,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入住人 (以下称照护对象)入住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中心(北碚区后峰湖康宁照护中心)(以下简称:照护中心)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保障照护中心的正常运营,接受区民政局的运营考核和监管。
(二)负责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照护对象的日常医疗和照护。
(三)负责照护对象入住期间的医疗和生活照护,并根据照护对象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四)负责对照护对象提供医疗、护理、饮食、照护等方面的照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向乙方沟通照护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五)统筹使用政府向照护对象发放补助资金(特困人员生活救助、特困失能护理补贴、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物价补贴等法定补贴)的银行账户中应由照护对象本人在入住期间享受的资金。
(六)代照护对象保管医保卡,并有权按政策使用其医保卡报销本人入住期间必要的治疗费用。
(七)负责对照护对象日常管理,提供人文关怀、康复理疗、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八)负责照护对象在入住期间的医疗和生活照料,如若照护对象出现精神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照护对象送医和治疗的相关事宜。如遇紧急救治情况,联系乙方有困难时,甲方有权利代乙方送照护对象就医。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九)负责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建立照护对象基本信息、病历资料等档案资料,建立台帐,实行“一人一档案”。
(十)免责条款:“由于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特殊的自我行为能力失控的非正常人、而且体质较弱,监护难度大,集中照护期间如果患者发生自伤、自杀或突发意外(猝死、严重躯体疾病死亡等),照护中心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交入住照护中心的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签订入住协议,照护对象方可入住。
(二)乙方负责将政府向照护对象发放补助资金(特困人员生活救助、特困失能护理补贴、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物价补贴等法定补贴)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由甲方统筹管理。
(三)乙方将照护对象医保卡交甲方,用于照护对象本人疾病治疗相关报销。
(四)乙方作为照护对象入住期间全权委托人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全力支持甲方、丙方管理工作。
(五)照护对象入住期间死亡时,甲方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前往照护中心妥善处理,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按照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办理。如乙方及亲友等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甲方、丙方概不负责。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负责照护对象申请审批,牵头组织接送相关工作。
(二)照护对象因患精神病以外的伤、病,医保报销以外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救助。
四、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 :
(自然人签字捺印,机构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
入住协议书B(低保)
甲方:重庆市北碚区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乙方:入住人员 (或其监护人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为了做好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工作,明确甲、乙双方在照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保障照护对象获得规范得医疗和生活照料待遇,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的监护对象(以下简称照护对象)入住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中心(北碚区后峰湖康宁照护中心)(以下简称:照护中心)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保障照护中心的正常运营,接受区民政局的运营考核和监管。
(二)负责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照护对象的日常医疗和照护。
(三)负责照护对象入住期间的医疗和生活照护,并根据照护对象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四)负责对照护对象提供医疗、护理、饮食、照护等方面的照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向乙方沟通照护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五)统筹使用政府向照护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物价补贴等法定补贴)的银行账户中应由照护对象本人入住期间享受的资金。
(六)代照护对象保管医保卡,并有权按政策使用其医保卡报销本人入住期间必要的治疗费用。
(七)负责对照护对象日常管理,提供人文关怀、康复理疗、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八)负责照护对象在入住期间的医疗和生活照料,如若照护对象出现精神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照护对象送医和治疗的相关事宜。如遇紧急救治情况,联系乙方有困难时,甲方有权利代乙方送照护对象就医。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九)负责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建立照护对象基本信息、病历资料等档案资料,建立台帐,实行“一人一档案”。
(十)免责条款:“由于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特殊的自我行为能力失控的非正常人、而且体质较弱,监护难度大,集中照护期间如果患者发生自伤、自杀或突发意外(猝死、严重躯体疾病死亡等),照护中心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交入住照护中心的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签订入住协议,照护对象方可入住。
(二)乙方负责将政府向照护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物价补贴等法定补贴)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由甲方统筹管理。
(三)乙方将照护对象医保卡交甲方,用于照护对象本人疾病治疗相关报销。
(四)乙方作为照护对象入住期间全权委托人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全力支持甲方管理工作。
(五)照护对象入住期间死亡时,甲方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前往照护中心妥善处理,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按照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办理。如乙方及亲友等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六)照护对象因患精神病以外的伤、病,医保报销精神病以外治疗费用的由乙方负责支付。
三、本协议经甲、乙二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二方各执一份,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
(自然人签字捺印,机构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北碚区后峰湖康宁照护中心入住申请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出生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
病情描述 |
|||||
疾病诊断 |
诊断机构 名称 |
||||
人员类别 |
建档立卡£ 城乡低保£ 特困供养£ 孤儿£ 其他£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住址 |
邮编 |
||||
患者、 监护人 申请 |
作为 的监护人。我自愿申请(将) 送入北碚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照护中心,接受照护服务,并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居/村 委会 意见 |
调查人: 居/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 /街道 意见 |
审核人: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需携带入住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
3.入住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4.入住者的医保卡(原件)、低保银行卡(原件和密码);
5.入住者的随身衣物及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