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要求,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36元/人·月提高到717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15元/人·月提高到581元/人·月。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827元/人·月提高到932元/人·月。
三、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1477元/人·月提高到1582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1277元/人·月提高到1382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以后每年按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同步实施。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区救助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3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六、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切实做好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提标工作
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街道(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