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救助管理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要求,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20元/人·月提高到636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496元/人·月提高到515元/人·月。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806元/人·月提高到827元/人·月。
三、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1456元/人·月提高到1477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1256元/人·月提高到1277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以后每年按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同步实施。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区救助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六、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切实做好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提标工作
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街道(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