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关于公布北碚区森林防火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方式的公告
日期:2024-09-03

重庆市北碚区森林防火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全区森林防火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根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北碚区林业局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森林防火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

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23-68862594,举报邮箱:bbqlyj@163.com,举报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98号。

举报内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四条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按程序转交或组织核查办理,同时抄送区林业局有关科室、站,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林业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五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森林防火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元至500元;

(二)发现林区生产经营主体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三)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第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北碚区林业局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九条  区林业局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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