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2-02-25

重庆市林业局

印发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

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已经市林业局2021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林业局关于支持

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就全市林业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措施:

    一、简化审批流程

(一)简化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乡村振兴、饮水安全和“两不愁三保障”等公益民生基础设施位于同一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可以乡镇为单位编制一个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其中,对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土地的,无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附表1)按程序报批。

(二)简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简易设施申报材料。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下列简易设施,无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只填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附表1),原则上不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在自然保护区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的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且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内土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

2.原址维修或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的民生基础设施,包括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

3.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

4.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5.基础设施、公益民生等非开发类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内土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

除上述情况外占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的,仍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三)简化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地质公园非地质遗迹保护区申报材料。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地质公园非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修筑下列设施,无需编制《风景名胜区修筑设施选址报告》,只填写《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修筑设施选址登记表》(附表2)并提交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其中在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修筑设施且占用林地的,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中合并评价。

1.管理机构在原址维修和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的民生设施、管护、科研监测设施;

2.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

3.原住居民在遵守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

4.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游客安全保障设施。

(四)优化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

1.区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占用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湿地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支持类建设项目和占用一般湿地2亩以下的控制类建设项目,无需编制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只填写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附表3)。

(五)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减证便民措施,逐步扩大告知承诺事项覆盖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且繁育场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普通)事项实现申办条件告知承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签署承诺书后,即可办理。

(六)重大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涉及多部门、多事项审批的重大项目技术要件其他部门正在办理的,可先行受理并审查,在法定要件齐备后完成审核,节约办理时间。

(七)支持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节点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市级审批权限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使用林地,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办理整体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深化审批改革

(一)深化“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改革。推动涉林审批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在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权限内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让企业更便捷的领取相关证照。

(二)推动“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以企业和群众眼中完整的“一件事”为导向,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一件事”同时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湿地公园、林地、湿地、草地的一项或几项的,可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集成办理所需提供的各类材料,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办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集成服务。

(三)推进“跨省通办”。探索推进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森林植物调运检疫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2事项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行政审批结果互认。

    三、强化审批服务

(一)一次性告知。涉林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清单,清单未载明的,不要求提供。

(二)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对接国家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林业行政许可负面清单,清理规范负面清单之外的隐形门,确保“非禁即入”。

(三)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拓宽“一网通办”事项,我局政务服务事项非涉密业务全程网办,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7个工作日内办结;网审事项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和电子批文。加强与平台管理单位协作,提升“渝快办”平台林业事项运转速度,规范涉林事项与“渝快办”系统对接标准,提升涉林网办事项的安全性、稳定性。

(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及时更新政务服务指南、数据、动态信息,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整合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推行“一窗综办”,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推进大厅服务体系化、标准化,完善政务服务评价“好差评”制度。

(五)切实落实降费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费等涉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停(免)征政策。

(六)加强政策公开、解读和培训。及时发布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实时更新林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有关政策解读材料及时向市政府网站推送,密切与市政府新闻办及相关媒体的协调对接。通过主动解释发声,传递权威信息,做到服务工作、高效便民,让企业及时知晓、全面享受林业优惠政策。认真组织从事政务服务的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能力。针对有关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开展林业政务服务事项知识解读与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七)规范林业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率。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

    附件:1.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

          2.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修筑设施选址登记表

      3. 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

附件1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


建设单位


联系人


手机号码


拟占自然保护区名称


拟占保护区功能区


建设地点

(坐标经纬度和村社小地名)


占地面积(m2


拟占保护区

土地类型




建设内容以及建设规模(m2

(明确拟修建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各个建设内容的规模)。

拟施工时间


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占地面积(包括占用土地类型以及永久、临时占地规模)(m2




项目来源及功能


登记依据


主要影响

对景观/生态系统的影响

£无;£弱;£中;£

对生物群落的影响

£无;£弱;£中;£

对种群/物种的影响

£无;£弱;£中;£

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

£无;£弱;£中;£

对生物安全的影响

£无;£弱;£中;£

社会因素的影响

£无;£弱;£中;£

其他影响(如有)


影响评价填写人


手机号码


所在单位


职务或职称


主要防范或减缓影响措施

1.

2.

3.

4.

5.

6.

.

(与影响评价内容对应)


项目地理位置图










设施平面布置图(需叠加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表内容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人郑重承诺:

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修筑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对因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或者


申请人(签字):

有效证件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建设项目对保护区的主要影响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填写;

2.£处打“√”;

3.该表一式肆份,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两分、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附件2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修筑设施选址登记表

项目名称


所在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拟占风景名胜区

分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功能分区


拟占土地类型


建设地点

(村、社、小地名)


建设单位或个人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联系人


手机号码


拟建设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建设内容及规模

(明确拟修建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和各个部分的规模以及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明确修建设施的具体用途)









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或预审意见

土地管理 □建设 □规划

村、乡镇 □其他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主要核实是否原住民、土地类型和周边资源情况以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等)




(签章)

年 月 日

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现场查验及初审意见

(主要填写核实是否原住民,涉及占用风景名胜区的分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地质公园功能分区、土地类型和周边资源情况、有无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以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有无扩大建设等)





(签章)

年 月 日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备案情况

(主要填写情况是否属实,是否予以备案)




(签章)

年 月 日

承诺:(建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建设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处打“√”;

2.该表一式三份,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3.该表仅适用于以下4类项目:

1)原址维修和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的民生设施、管护、科研监测设施;

2)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

3)原住居民在遵守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

4)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求助设施、游客安全保障设施。


附件3

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批准

机关


批准文号



项目概况及建设内容


拟占用、临时占用湿地情况




评价区湿地资源状况






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占补平衡方案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调查人签字:

编制单位审查人签字: 编制单位(单位印章)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项目类型分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经营性开发项目。



项目建设占用湿地布局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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