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3-01-28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以及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精神,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施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号)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实施。

二、提高补助标准

纳入补助范围的贫困区县乡镇学校每人每月提高到不低于300元,其中,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提高到不低于500元,特别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提高到不低于700元。

纳入补助范围的其他区县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提高到不低于300元,其中,特别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提高到不低于500元。

三、强化经费保障

按照“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保障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资金。市级结合各区县(自治县)乡村教师数量的变化,实行差别化定额奖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按照“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结合当地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让乡村教师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分级负责,逐层把关,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数据,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补助标准,完善补助实施办法,并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要主动研究解决补助标准调整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四)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办法按照渝府办发〔201475号执行。

本通知从201911日起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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