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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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碚区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教发〔2019〕162号

 

区内各幼儿园,各街镇教育管理中心:

经我委2019年7月11日第9次行政办公会审议,同意《北碚区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北碚区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          

 

北碚区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快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和幼儿园在园幼儿普惠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发〔2018〕18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碚区域内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章  办园模式

 

第三条  利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校舍场地举办的幼儿园,且幼儿园土地、所有建(构)筑物及其他不动资产系国有资产,以“零租金”方式租赁使用,并与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签订相应租赁使用合同。

第四条  新办幼儿园举办者应由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原租赁合同租赁期未满期限的回收幼儿园,举办者应与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重新签订新的租赁使用合同。

第五条  新办幼儿园由竞得人投资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装修和购置保育教育所需设施设备、教玩具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和学前教育登记许可。

第六条  幼儿园应达到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条件,必须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幼儿园采取独立法人管理,对幼儿园的保教、安全、卫生保健等管理工作负全责,确保幼儿在园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  幼儿园财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相关规定自主招聘教职工,教职工配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  收费政策纳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类别系公办性质幼儿园,按公办性质幼儿园纳入教育统计。

第十条  幼儿园由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管理,委托所属街(镇)教育管理中心(中心小学校)或朝阳幼儿园、实验幼儿园、缙云幼儿园、梅花山小学加强日常监管。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幼儿园享受北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和购买教职工社会保险人数,幼儿园享受其相应数量教职工的社会保险补助。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个人按相关政策享受在该幼儿园工作年限的园龄补助。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在教师培训、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待遇。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对办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到位的幼儿园,取消其举办者办园资格,并视其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遇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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