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机构承担。
第五条 市交通造价站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行业标准;
(二)负责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发布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市交通局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造价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六)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工作;
(七)承担市交通局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造价依据
第六条 市交通局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和需要,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市交通造价站具体负责编制工作。
编制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七条 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市交通造价站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报市交通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鼓励建设单位编制补充性造价依据,并及时将编制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和相关资料报送市交通造价站。
第九条 市交通造价站应当及时开展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并将以上造价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报送市交通造价站、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造价机构;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加强各阶段造价的对比分析和控制,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准确计列工程数量,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在其编制的造价文件上签章,对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时,应当将市交通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作为指导性依据。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对送审概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投资估算的,应当进行原因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作为送审概算的补充文件。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款、材料价差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依法公开或者邀请招标的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独立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市交通造价站备案。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招标人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完成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调整合同价必须根据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办法或者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四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以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审批程序以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局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交通造价站建立市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市交通造价站、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造价机构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三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