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地环境整治补助)的通知
日期:2017-08-29

北碚经信〔2017〕144号

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地环境整治补助)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区县转移支付工作的通知》(渝中小企〔2017〕28号)及《关于申报201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载体类和服务类)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58号)精神,现就做好申报环境整治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

入选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2016年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二)支持方式

对支持对象开展的环境改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土地征用费用不计入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重庆市2017年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北碚区转移支付总额。

二、申报条件

(一)入选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2016年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二)申报主体为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和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有为入驻企业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场地和设施,从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五)2016年环境改善项目支出不低于50万元。

(六)申报的环境改善项目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

(七)近二年连续获得过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2016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地环境整治补助)的请示(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入驻企业情况、基地或楼宇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2016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地环境整治补助)申请表(附件1)。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基地入驻企业名单(附件2)。

(五)专职服务人员名单(附件3)。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会计财务报表和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基地维护、环境整治改造、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环境改善项目的投入情况、项目资金来源、专职服务人员配备情况等。

(七)实施环境改善项目投入的发票复印件。

(八)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相关材料。

(九)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2017年9月8日前向区经济信息委和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审核。区经济信息委汇总填写201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地环境整治补助)汇总表(附件4),并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并联合行文。区经济信息委应保存申报单位提供的项目申报资料备查。

(三)公示。资金补助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经济信息委下达资金补助计划,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后,正式下达项目资金安排文件,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做好申报资料的存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后续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区经济信息委和区财政局要做到信息公开,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区经济信息委要会同北碚区财政局依法追回补助资金,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需按本通知第三项“申报材料”列明的顺序进行装订,确保资料规范、完整。

六、联系方式

(一)北碚区经济信息委

联系人:李珍,电话:68281572,邮箱:312682359@qq.com.

(二)北碚区财政局

联系人:唐方祥,电话:68209849。

(三)廉政信息反馈电话

电话:68277037。

附件:1. 2017年北碚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地环境整治补助)申请表

2. 基地入驻企业名单

3. 专职服务人员名单

4. 201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基地环境整治补助)汇总表

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17年8月24日



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印发


201708291715471910.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