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二、负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三、督促所监管的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配合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五、督促所监管的企业使用排放达标机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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