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界报废车辆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第一期)
日期:2025-02-13

关于临界报废车辆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第期)

截至2025116日,下列机动车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仍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交巡警部门将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附件:1.20248月北碚车管所机动车临界报废明细

2.202412月北碚车管所机动车临界报废明细

3.20251月北碚车管所机动车临界报废明细

4.20252月北碚车管所机动车临界报废明细

5.20253月北碚车管所机动车临界报废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修正节选)

第十四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修正节选)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巡警支队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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