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界报废车辆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2024年第四期)
日期:2024-11-22

关于临界报废车辆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2024年第四期)

截至20241115日,下列机动车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仍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交巡警部门将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附件:北碚车管所202411月临界报废车辆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修正节选)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修正节选)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巡警支队

  2024112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