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界报废车辆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一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及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根据以上规定,现依法公告以下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仍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详见附件)。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2024年8月23日
附件:
北碚车管所2023年9月临界报废车辆明细.xlsx
北碚车管所2023年10月临界报废车辆明细.xlsx
北碚车管所2023年11月临界报废车辆明细.xlsx
北碚车管所2023年12月临界报废车辆明细 -.xlsx
北碚车管所2024年1月临界报废车辆明细.xlsx
北碚车管所2024年2月临界报废车辆明细.xlsx
北碚车管所2024年3月临界报废车辆明细.xlsx
北碚车管所2024年5月临界报废车辆明细 -.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