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第五期)
日期:2023-09-07


关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第期)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法注销易春旭等3名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并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巡警支队

                                    202397

编号

注销时间

驾驶人姓名

档案编号

证芯编号

1

2023.8.1

易春旭

500201640186

50X0009727283

2

2023.8.1

李波

500900005119

5010023033863

3

2023.8.1

戴青

500201654655

508001667836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