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第四期)
日期:2023-07-24


关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第期)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法注销杨一3名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并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巡警支队

2023724

编号

注销时间

驾驶人姓名

档案编号

证芯编号

1

2023.7.3

杨一

500201631592

5000007343106

2

2023.7.3

龙海波

500201558047

5000011588142

3

2023.7.3

敖万

501001233632

507001184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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