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 关于制定北碚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4-07-05

北碚发改〔2024〕152号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

关于制定北碚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渝价〔2018〕89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107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30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定价形式

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渠系(管道)农业水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二、农业用水政府指导价标准

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实行分类水价。不分供水区域,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政府指导价标准为:粮油作物0.26元/立方米、经济作物0.28元/立方米、养殖业0.30元/立方米。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以外渠系(管道)等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具体执行价格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三、实行超定额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国家农业水价改革要求,建立我区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节水鼓励线、初始水权线、耗水警戒线为基础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即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权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初始水权线以上,耗水警戒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耗水警戒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供水合同或协议明确供水结算价格、供水量、供水面积、供水对象、供水范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费征收按实际出口表计征收,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不得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原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 北碚发改〔2020〕21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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