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发改标罚〔2024〕第1-1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号码:510213********0550)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号*幢第*层
经查,你单位2024年4月19日开标的西南大学药用植物园建设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项目经理业绩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15356元(壹万伍仟叁佰伍拾陆元整)。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室开具《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