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

操作规则》的通知

北碚财〔2021276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模式,经区政府第 156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7日                

 

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加强北碚区工程审核业务质量控制,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属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结算审核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区财政局统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核,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评中心)组织实施。区财评中心实施结算审核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涉及相应审核费用由财政预算或从项目对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审核范围与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金额 400 万元以上的(不含已纳入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项目),属于区财政局结算审核范围。

第六条  结算审核应按计划实施,有序开展。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代建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应在每年 11 月份向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审核计划。报送计划项目应为下一年度内能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办理的项目,有下属建设单位的由上一级部门(公司)汇总后统一报送。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各项目重要性、投资额度等情况,编制年度结算审核计划,年度审核计划应当明确被审核的建设项目、被审核单位、审核类型、审核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因建设进度调整等原因致使审核计划变更的,建设单位可于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审核调整计划。

第九条  未纳入结算审核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方式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四)概(预)算执行、造价控制及投资绩效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核单位。

区财政局可以将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列为审核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  凡报送结算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以通过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或立项(可研)批复,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为前置条件,前置条件不齐备的项目不得进行结算审核。

建设项目因合同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分段结算的,需完成约定内容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凡报送的项目,其报送金额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报送前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办理结算,并形成项目结算报告文件。在审核期间被审核单位不得对送审金额和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核单位及审核调查对象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被审核单位及审核调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立项(或可研)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竣)工验收等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书等资料;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结算审核时限以收到完整资料的次日起计算,至区财政局下达审核结果通知书为止,6 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被审核单位补充资料或说明材料的等待时间,以及解决争议事项而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完成时限中。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获取审核证据:

(一)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分析、外部调查、重新计算、拍照、录音、录像、复制等方法获取证据;

(二)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技术对政府投资项目实体进行检测获取证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取证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名盖章。

不能取得签名盖章或未按规定反馈意见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审核人员应当注明。

 

第三章 审核结果和执行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审核事项评价、改进工作建议等。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认定被审核单位存在管理程序、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等行为,将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审核完成后,区财政局应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将审核资料归档,形成审核档案。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区财政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二)加强对项目业主单位的管理、指导,履行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控制项目风险。

(三)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送审,履行好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区财政局的检查意见或其他形式反映的项目建设单位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执行或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按规定实施项目管理,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提高造价或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超额支付款项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依规追究责任。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督导责任,存在索取、接受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参照本操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