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审核重点 | 法律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2.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 |
2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1%以内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2.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5.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7.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8.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4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