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一、当事人
当事人单位:重庆铠晨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69号20幢11-4号
二、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9日,《L01新校定制阅览室及教师组合桌柜等设备采购》(项目号BBQ24A00137)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预算金额182万元,你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82万元,你司于7月29日无理由放弃中标。
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司放弃中标行为下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字第〔2024〕25号),并告知你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你司递交书面《陈述申辩书》。根据核查情况,你司并未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采购人不愿意签订合同,区教委也支持你司履约,采购人也表态愿意签合同,但你司仍决定放弃中标资格,已构成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关于你司在申辩书中要求按照中标金额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1)规定:“罚款。罚款的数额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这里的采购金额是指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因此,该申辩我局不予采纳。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本项目中标无效。
2.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1824552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123元(玖仟壹佰贰拾叁元整)。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4.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金。
开户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账号:3100028109024919602
开户行:工行重庆朝阳支行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