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字第〔2024〕2号)
日期:2024-07-16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单位:沈阳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甲号(2406)

二、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0日,江北中学思源校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号BBQ24C00014)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你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成为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4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司下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字第〔2024〕1号),并告知你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4年6月21日,我局收到你司《关于重庆市江北中学思源校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行政处罚回函申诉》,回函中没有提供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理由,申述我局不予采纳。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本项目中标无效。

2.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1909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545元(玖仟伍佰肆拾伍元整)。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4.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金。

开户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账号:3100028109024919602

开户行:工行重庆朝阳支行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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