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19〕6号)精神,结合实际,区城市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城市治理体系和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决策部署、推进城市管理部门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执法行为,通过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推动城市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城市管理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1.强化事前公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区城管支队的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设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胸牌号码等基本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日常执法巡查、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应当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国家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标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规定情形下应当主动出具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统一格式相应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结果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以及规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统计报送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城市管理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城市管理部门。
(二)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规范使用全市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文书式样,不得自行设计、变更或者使用其他执法文书。
2.规范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严格记录归档。健全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文书电子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区城市管理执法电子案卷统计表,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记录信息对舆情应对、行政决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调阅监督,保障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调阅程序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城市管理执法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区城市管理局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并明确局法制审批科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做到法制审核机构与执法机构“审办分离”。法制审核机构与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意见不一致时,召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邀请法律顾问、驻队律师、行业专家参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结合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严格开展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因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城市管理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城市管理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管理,积极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智能平台,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2.强化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城市管理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探索开发城市管理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城市管理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依托智慧城管监管平台,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城市管理执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北碚区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城市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局各科室、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联合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制审批科,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推进。
(二)健全制度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统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和各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授予城市管理执法资格,不得从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步骤和样式要求,适时换发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加强证件管理。认真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开展“三项制度”专题业务培训和交流,切实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依法履职、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的稳定性。
(四)保障经费投入。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标准配备执法装备,结合我区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