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这些违规处置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 油脂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日期:2024-08-29

近期,北碚区城市管理局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处置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行为。现将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商户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收运单位收运

4月1日,执法人员在检查区内昌某火锅店时,发现该店涉嫌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无收运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当即按程序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昌某火锅店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重庆市合川区生华废弃油脂处理站(非我区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处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由于相关人员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积极整改违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其他相关违法线索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2: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收运餐厨垃圾

7月31日,收到群众举报金刀峡镇小塘村有人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案件线索后,执法人员当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余某涉嫌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相关许可擅自收运餐厨垃圾,遂按程序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余某未经许可擅自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3:商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单位

4月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区内贺某餐馆时,发现该店未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给收运单位运输,立即按程序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贺某餐馆未按规定时间将餐厨垃圾交给收运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4:商户未按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

5月7日,执法人员在水土街道辖区巡查检查时,发现某兄弟鲜餐饮经营部、石某老火锅餐饮店、某石匠鲜菜土火锅店未按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现场依法对3家商户予以立案,并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8日,3家商户安装了油水分离器,按要求完成整改。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安装油水分离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依法对3家商户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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