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城市管理领域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北碚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北碚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成员多名。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区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副主任:区城市管理局党政办负责人
区城市管理局法制审批科负责人
成 员:区城市管理局各科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城市管理局法制审批科,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工作,区城市管理局法制审批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行政调解范围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局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市政管理部门调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职责
行政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全面指导下设办公室和涉及矛盾纠纷较多、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抓好工作的具体部署、督查落实,明确行政调解任务,落实责任到岗到人。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流程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登记,调解工作的协调开展,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归档和管理。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负责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等。
四、行政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中立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原则,不偏向矛盾纠纷任何一方。
(四)回避原则。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五、行政调解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各单位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报备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情况特殊、复杂、敏感或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应上报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决定。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调查。调解人员根据矛盾纠纷进行必要的调查,掌握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实施调解。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施调解。实施调解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要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多做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四)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事由、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做好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五)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和调解单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成员所在单位要按照矛盾化解工作要求,落实矛盾纠纷化解首问责任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到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强化落实。要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矛盾纠纷的发现能力、防范能力、化解能力。各成员所在单位要按照责任划分,妥善开展好行政调解工作,不得将应由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
(三)畅通渠道,及时上报。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特殊、敏感、群体性矛盾纠纷要按照突发事件报送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