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我局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规范、准确、及时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
(一)案情比较复杂、新型案件、拟给较重行政处罚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等分管领导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我局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集体讨论。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我局具体承办该案件的科室(基层单位需集体讨论的案件交由主管科室提出),将需要提请上会讨论案件的简要情况(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拟处罚决定)和原因报法制审批科,由法制审批科负责提交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议讨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我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主持,法制审批科分管领导、法制审批科负责人、案件具体经办人员,以及案件相关行业主管科室的分管领导及其科长和其他有关机构的负责人等参加。
第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并制作书面结案报告。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听取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案件的介绍后,由会议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二)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三)处罚、强制对象是否正确;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定性是否准确;
(八)行政决定是否恰当,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是否符合本系统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九)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意见。案件承办科室(基层单位)应当对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归入案卷。
第十条 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执行;经过讨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可以举手表决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案件的处理决定。讨论记录应该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对不同意见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最后,讨论记录应归入本案案卷副卷备查。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作出行政决定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