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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人社监罚〔2024〕2号 )
日期:2024-05-06

被处单位:四川红祥西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46NX2

法定代表人:曾成强(胡勋、张义军)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见兴里国宾产业前台

任国东等11名劳动者于2023年12月20日、25日向我局投诉四川红祥西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承包的重庆蔡家阳光城南D公区·物管用房及户内精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拖欠工资并要求支付。

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北碚人社监询〔2024〕9号),你单位逾期未接受调查询问和提供相关资料。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4〕11号),你单位胡勋(股东)于2024年4月1日前来接受询问,但不清楚该项目情况,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至今逾期未整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此,我局于20244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43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严重违法行为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46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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